(2017)甘0111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苏玉桂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玉桂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111刑初157号公诉机关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玉桂,曾用名苏玉柱,男,汉族。2017年6月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玉桂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昱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玉桂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红古区窑街街道大砂村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征地拆迁中,被告人苏玉桂利用时任村党支部书记、拆迁领导小组成员的职务便利,使用其妻米某某名下违规办理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非法获得征地拆迁一次性货币安置费30000元。案发后苏玉桂将赃款全部退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扣押财物清单、现金缴款单;调取证据通知书、户籍证明;窑党工委发【2013】98号中共兰州市红古区窑街街道工作委员会关于村级党组织换届选举结果的批复;交代材料;红古区窑街街道大砂村棚户区改造宣传册;红政办发【2015】1号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窑街街道大砂村部分村民沉陷搬迁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窑街街道大砂村棚户区改造房屋和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评估建筑物调查表、拆迁补偿费发放表;兰婚姻证明;户口本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存款账户明细查询;证人米某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证言;被告人苏玉桂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玉桂身为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玉桂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苏玉桂积极退缴赃款,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犯罪情节轻微。为了维护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履职,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玉桂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高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