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2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红敏、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敏,戴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2265号申请人:张红敏,女,198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笠,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强,北京大成(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戴萍,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8号15层D座。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强,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红敏与被申请人戴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红敏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戴萍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朗诗城二期6栋1单元3406号房屋。担保人江苏苏信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申请人张红敏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红敏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戴萍名下位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朗诗城二期6栋1单元3406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鄂(2017)武汉市东开不动产权第0025965号;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 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白羽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