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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执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欣立药业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武汉欣立药业有限公司,陈凯,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5执474号申请执行人: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号。被执行人:武汉欣立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胜利街***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俊。被执行人:陈凯,男,1970年2月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长沙市雨花区赤岗小区。法定代表人:���方才。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与武汉欣立药业有限公司、陈凯、湖南浩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4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鄂0105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一、被告武汉欣立药业有限公司向原告九州通医药集团湖北医药有限公司支付16593104.69元。本案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的档案信息,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以上财产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05民初4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冲人民陪审员  刘理娟人民陪审员  付北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