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民辖终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徐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民辖终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织金县城关镇金南路中央馨城*****号。法定代表人:吴中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进,男,汉族,1978年12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织金县。上诉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徐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织金县法院(2017)黔0524民初10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2017)黔0524民初1052号之1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该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受理该案的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17)黔0524民初1052号之1民事裁定书,驳回管辖权异议。上诉人认为,上述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为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上诉人特提出上诉,恳请依法裁决。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所谓重大影响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是指:诉讼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三人或者以上。故本案不属重大影响案件。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整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管辖标准的通知》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结合本案所涉标的额为50万元,该标的额达不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故本案应属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借款合同履行地为贵州省织金县,上诉人及被上诉人住所地在织金,应由织金县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毕节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华业审判员 龙飞燕审判员 宗慧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曹 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