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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30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妍鹏与交口县双池镇明德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交口县双池镇明德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30民初246号原告:郭某,男,2005年11月15日生,交口县双池镇人。法定代理人:董某,女,1976年5月22日生,系原告母亲。被告:交口县双池镇明德小学,地址:讲理村。法定代表人:李茂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公司,地址:迎宾街。法定代表人:解东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妍鹏与被告交口县双池镇明德小学、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妍鹏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妍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常馨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