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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1民初2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杰与朱家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杰,朱家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1民初2108号原告:赵杰,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红芳,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家福,男,1980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赵杰与被告朱家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家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赵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1087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朱家福雇佣原告赵杰在承包的西华县农网改造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870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朱家福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朱家福雇佣原告赵杰在承包的西华县农网改造工地上干活,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被告欠原告工资10870元,并于2017年1月27日为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劳动者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被告朱家福欠原告赵杰工资10870元,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家福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赵杰工资款1087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卫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颂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