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翁秋静与孟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秋静,孟州市中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1479号原告:翁秋静,女,汉族,1985年7月29日出生,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晓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州市中医院,住所地,孟州市北环路中段。登记号:41782555041088311A2101。法定代表人:郝锋伟,系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寿、李志明(实习律师),河南圣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翁秋静诉被告孟州市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孟州市中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翁秋静以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到焦作××委进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州市中医院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秋静撤回对被告孟州市中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翁秋静负担。审判员 杨玉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胡晓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