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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4民初1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与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1509号原告(反诉被告):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法定代表人:田辉,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别金远,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被告(反诉原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周利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军,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男。原告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起反诉。审理中,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于同年7月1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自主处分权利,且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准许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江苏昌华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计25元,由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