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4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459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与韦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韦旭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459-1号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工业园区岗子村村委会内。法定代表人夏文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韦旭辉,男,1975年5月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诉被告韦旭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因本案转为普通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依法向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要求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本院退还原告杭州嘉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贾汪分公司案件受理费262.5元。审 判 长 王民报审 判 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董爱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黄礼丽书 记 员 赵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