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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2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与叶修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叶修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2民初353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负责人:刘丽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啊鑧、徐陈明,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修强,男,1980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诉被告叶修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229元,减半收取5614.5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黄 晖人民陪审员  唐建航人民陪审员  林 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 颖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