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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58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翟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