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民初2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1民初2458号原告:张某,女,1963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告:翟某,男,196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原告张某与被告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郑玉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