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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0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段海燕与人方云风(又名方云凤)、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燕,方云风,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段海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方云风,曾用名方云凤,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段海燕与被执行人方云风(又名方云凤)、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