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02执恢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段海燕与人方云风(又名方云凤)、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海燕,方云风,杨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02执恢387号申请执行人段海燕,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方云风,曾用名方云凤,女,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被执行人杨军,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申请执行人段海燕与被执行人方云风(又名方云凤)、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东民初字第61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代理审判员 任 尚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白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