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823执18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邹小林、吴学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林,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1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邹小林,男,1959年5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吴学来,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义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水边镇城南工业园区月华路。法定代表人:吴学来,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小林与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应履行标的1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613.5元,未履行标的140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9613.5元。经查实,被执行人吴学来、江西安昌铝业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