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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5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王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王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5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元通街道电庄社区沈家堰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254846727R。法定代表人:胡永珍,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净,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本院在执行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与王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净无银行存款,本院查封其所有房产二套及小型汽车二辆,但二套房产本院系轮候查封,已向首封法院寄送参与分配的相关材料,如有余值可参与分配,二辆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净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了网上布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735217.1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元,未执结标的为735217.10元。现申请执行人海盐金海工贸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无异议。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达明人民陪审员  杨国忠人民陪审员  王水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隋智慧书 记 员  盛悦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