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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行审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与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29行审269号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临沭县沭新东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71329004475839K。法定代表人吴清军,局长。委托代理人房立明,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投资人邢义玲,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2016年12月27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对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作出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内容如下:1、责令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郑山街道尤庄社区2746平方米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016年12月27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将该决定书送达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并于2017年7月3日向其送达催告书。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经催告后又未自觉履行上述义务,故临沭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临沭县亿兴汽车修理厂收到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故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沭国土资罚字【2016】0202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延安人民陪审员  刘 龙人民陪审员  孙凯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周文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