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执1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许毅强、天津市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津0113执1511号申请执行人:许毅强。被执行人:天津市紫燕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毅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紫燕食品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19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天津市紫燕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新宜白大道账户中32009.30元扣划至本院(含执行费374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17)第196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