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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6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小斌与凌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斌,凌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71号原告龙小斌,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罗春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宇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小斌诉被告凌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小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1元,依法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龙小斌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