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6民初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龙小斌与凌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小斌,凌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6民初471号原告龙小斌,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耒阳市。委托代理人罗春苗,广东人民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宇龙,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小斌诉被告凌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小斌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小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31元,依法减半收取665.5元,由原告龙小斌负担。审判员 迟宝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林彩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