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4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余利平与金海林、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利平,金海林,刘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424号之一原告:余利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金艳芬,许亦琦,浙江鑫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海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沛雨、XX(实习),浙江浙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彩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利平诉被告金海林、刘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利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利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92元,减半收取计1446元,由原告余利平负担。审 判 长 于天麟人民陪审员 贾拥平人民陪审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