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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4执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徐淑杰与衣凤义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淑杰,义凤义,高俊禹,马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24执758号申请执行人:徐淑杰,女,1963年4月20日,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义凤义,男,1968年7月4日,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高俊禹,男,1971年4月13日,汉族,住柳河县。被执行人:马永才,男,1965年7月25日,汉族,住柳河县。本院在执行徐淑杰与衣凤义、马永才、高俊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可供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另案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次执行无继续执行可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克军执行员  郑云鹏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杨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