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9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梅军、刘桂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梅军,刘桂林,滨州市滨房易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91财保9号申请人:张梅军,男,1964年2月19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凤玲,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科,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桂林,男,1953年9月27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滨州市滨房易佳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二路633号山东滨州恒基置业有限公司7号楼。法定代表人:吕建伟,公司经理。申请人张梅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滨州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桂林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渤海十八路海通时代花园17号楼2-502室房产(保全价值390000元),并提供滨州市财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函作为担保。2017年7月31日,滨州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梅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桂林所有的位于滨州市渤海十八路海通时代花园17号楼2-502室房产。案件申请费2470元,由申请人张梅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张新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助理 马文霞书 记 员 宫惠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