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4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瑞军、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婚姻家庭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晋0824执544号李香梅、李学义、李翠香:你们与申请执行人张瑞军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作出的(2017)晋0824民初4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瑞军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立即返还申请执行人张瑞军彩礼款87000元,被执行人李学义、李翠香互负连带责任;(2)向申请执行人张瑞军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3)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1420元,执行费1205元;(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县支行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账户:04531001040019628特此通知审判员 张淑菁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