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宣黎伟与吉林省香江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黎伟,吉林省香江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977号原告:宣黎伟,男,199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吉林省香江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奔驰路。法定代表人:郭金凤。原告宣黎伟与被告吉林省香江升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郎 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XX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