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民初6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孙全军诉叶东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4民初696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对原告孙全军与被告淮北周氏食品有限公司、叶东升、胡萍、周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做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有笔误应予更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皖0604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第2页第5-6行“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更正为“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 判 长 赵子安审 判 员 黄 磊人民陪审员 王桂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