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姚建良与张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良,张成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467号原告:姚建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文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成雨。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建良与被告张成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建良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姚建良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建良撤回对被告张成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姚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丁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