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恢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戎占慧与XXX、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戎占慧,XXX,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恢24号申请执行人戎占慧,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桂天庭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XXX,男,196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太原市迎泽区。被执行人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柳南开发区1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01000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26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XXX、山西省塑料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九十八万九千八百三十三元(包括借款一千二百万元、利息九百五十六万九千零六十六元、迟延利息一百一十八万一千三百七十四元、诉讼费十五万零二百七十四元、执行费八万九千一百一十九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