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戴言强与战晓峰、战明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言强,战晓峰,战明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755号原告:戴言强,男,195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伟,莱西鸿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晓峰,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洪波,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战明君,男,1960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莱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观海路267号观海大厦。原告戴言强与被告战晓峰、战明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戴言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言强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原告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言强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戴言强负担。审判员 赵 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晓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