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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12民初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敖平、徐萍等与竹林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平,徐萍,竹林,李雯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2民初678号原告:敖平,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徐萍,女,199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竹林,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被告:李雯,女,1976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原告敖平、徐萍与被告竹林、李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敖平、徐萍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平、徐萍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平、徐萍撤诉。案件受理费3950.00,减半收取计1975.00元,由原告敖平、徐萍负担。审判员  陈革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辛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