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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邵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邵吉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967号原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住所地承德高新区。负责人王立明,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组长,住承德市高新区。被告邵吉,住承德市高新区。原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被告邵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87年4月5日,原告将其所有的闲散地4厘租给被告使用,双方约定租金3元/年。现该协议已经超过法定年限,且被告从未缴纳过租金,故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1987年4月5日签订的协议书,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我院判令被告邵吉归还1987年4月5日双方签订协议后邵吉所使用的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我院(2016)冀080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依法向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8民终136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我院判决,现我院(2016)冀0802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本次诉讼与之前的诉讼虽然案由不同,但两个诉讼的诉讼请求都是为了解除协议要回土地,根据民法一事不再理原则,原告的本次起诉应该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承德市高新区冯营子镇下栅子村第四村民小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钱 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