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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玺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24号罪犯刘玺,男,汉族,生于1979年9月26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刘玺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2月24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2年8月6日刑满释放。该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9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玺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玺系累犯、毒品再犯,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刘玺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已积极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张陈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