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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9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苏连强与张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连强,张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91民初319号原告:苏连强,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张文,男,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负责人:樊明哲,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令军,男,汉族,1985年9月1日出生,该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苏连强诉被告张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连强撤回对被告张文、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20元共计370元由被告张文负担审判员  孟宪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