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民初1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2民初1840号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民峰,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东,安徽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庆玉,执行董事。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诉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王朋、陈群英以其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中通·凤凰城景园*幢*号、*号地下室*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苏州徽联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朋、陈群英共同所有的座落于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中通·凤凰城景园*幢*号、*号地下室*号车库[房地产权证号为皖(2017)黄山区不动产权第000****号]。案件申请费1920元,暂由申请人黄山市黄山区天润发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程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费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