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钟式在与张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式在,张冬冬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259号原告:钟式在,男,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河南文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冬冬,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盱眙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侃约,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钟式在诉被告张冬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2017年8月1日,原告钟式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钟式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693元,减半收取846.5元,由原告钟式在负担。审判员 邬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罗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