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民初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邱帅军、赵松涛诉柳晓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帅军,赵松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81民初2493号申请人:邱帅军,男,1984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偃师市申请人:赵松涛,男,1980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申请人:柳晓宾,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偃师市原告邱帅军、赵松涛诉被告柳晓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邱帅军、赵松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柳晓宾的银行存款10000元,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邱帅军、赵松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柳晓宾的银行存款10000元(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120元,由被申请人柳晓宾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吉小伟审 判 员 王应军人民陪审员 金佳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吕旭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