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51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与上海沙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上海沙贝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3487号原告: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法定代表人:林邦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沙贝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法定代表人:纪峰。原告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沙贝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2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63元,保全费人民币3,383元,共计人民币8,146元,由原告惠州市创易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宋成钢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赵国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