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10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林明与李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明,李宏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32号原告:刘林明,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山,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林明诉被告李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林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刘林明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