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3民初10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刘林明与李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林明,李宏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3民初1032号原告:刘林明,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闫俊虎,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宏山,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军,山西如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林明诉被告李宏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林明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林明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林明撤诉。案件受理费641元,减半收取320.5元,由原告刘林明负担。审 判 长 孙丽芳人民陪审员 郑艳平人民陪审员 秦华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