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1执1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1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法定代表人叶呈富。委托代理人冼科,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钱俊,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丛云路自编168号C305-309房。法定代表人许自焕。原告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江西子钰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32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告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因广州市子钰环境清洁服务有限公司未主动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权利人台州市中野塑业有限公司遂于2017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受理并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100000元。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据此,本院依法前往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除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A×××××东岳牌汽车的档案实施查封外(该车下落不明,暂无法作强制变现处理,其余车辆档案为本院其他案件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案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中,经本院采取多项执行调查措施,除档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不在注册登记地址经营,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未对本案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本院执行财产提出书面异议,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1执143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赖汉穗审判员 罗 炜审判员 常康华二〇一七年八月××日书记员 张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