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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22陈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40年1月1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10月15日生,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