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恢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322陈某与刘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恢32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40年1月1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刘某,男,1964年10月15日生,住东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刘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恢3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颖审判员 葛 凯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何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