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刑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毛雷雷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雷雷
案由
聚众斗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4刑初133号公诉机关新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雷雷,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新乐市东长寿镇东长寿村长寿北街49号。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5年6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上网追逃,2016年7月13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7月14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新乐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7)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雷雷犯聚众斗殴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雷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唐某1在新乐市南环路经营盛唐酒店,周某1(已判决)、牛某1在新乐市南环路经营巴黎夜总会。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唐某1、唐某2(已死亡)、赵某1等人到巴黎夜总会唱歌,与夜总会服务员发生冲突,致使唐某1、赵某1受伤,唐某1等人将夜总会包房砸坏。次日,唐某2纠集盛唐酒店厨师及服务员,唐某3(已判决)叫来毛雷雷、默玉明(已判决)、杨某(已判决)等人到盛唐酒店。巴黎夜总会方让秦某1(已判决)找人,秦某1找来侯某1等人。默玉明、杨某到盛唐酒店后,又跑到了秦某1一方。当晚20时许,盛唐酒店一方毛雷雷等约40余人,唐某2等人购买了礼花弹,准备了镐把、砍刀。秦某1一方约40余人,从巴黎夜总会拿了礼花弹、镐把、砍刀。双方在新乐市南环路的巴黎夜总会与盛唐酒店之间对峙,期间秦某1代表巴黎夜总会,张某2代表盛唐酒店进行协商,但没有谈成。当晚21时左右,巴黎夜总会一方向盛唐酒店扔点着的礼花弹,盛唐酒店一方遂用礼花弹还击,秦某1带头冲向盛唐酒店一方,将对方冲散。秦某1等人回到夜总会后,秦某1让给大家辛苦费,周某1、牛某1拿钱给去的人每人100元。盛唐酒店纠集的人回到酒店后,唐某2组织一起去吃饭,并发给每人100元钱。公诉机关提供了报案记录、户籍证明信、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人证言、同案犯唐某3、秦某1、周某1、默玉明、杨某等供述、被告人毛雷雷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毛雷雷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毛雷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经审理查明:2009年,唐某1在新乐市南环路经营盛唐酒店,周某1(已判决)、牛某1在新乐市南环路经营巴黎夜总会。2009年年底一天晚上,唐某1、唐某2(已死亡)、赵某1等人到巴黎夜总会唱歌,与夜总会服务员发生冲突,致使唐某1、赵某1受伤,唐某1等人将夜总会包房砸坏。次日,唐某2纠集盛唐酒店厨师及服务员,唐某3(已判决)叫来默玉明(已判决)、杨某(已判决)等人到盛唐酒店。秦某1(已判决)为巴黎夜总会方找来侯某1等人。默玉明、杨某到盛唐酒店后,又跑到秦某1一方。当晚20时许,盛唐酒店一方唐某3、毛雷雷等约40余人,唐某2等人购买了礼花弹,准备了镐把、砍刀。巴黎夜总会一方秦某1、周某1等约40余人,从巴黎夜总会拿了礼花弹、镐把、砍刀。双方在新乐市南环路的巴黎夜总会与盛唐酒店之间对峙,期间秦某1代表巴黎夜总会,张某2代表盛唐酒店进行协商未谈成。21时左右,巴黎夜总会一方向盛唐酒店扔点着的礼花弹,盛唐酒店一方遂用礼花弹还击,秦某1带头冲向盛唐酒店一方,将对方冲散。秦某1等人回到夜总会后,秦某1让给大家辛苦费,周某1、牛某1拿钱给去的人每人100元。盛唐酒店纠集的人回到酒店后,唐某2组织一起去吃饭,并发给每人100元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客观性证据1、《户籍证明信》,证明毛雷雷的身份信息。2、《前科证明》,主要证实毛雷雷无违法犯罪记录。3、《到案经过》,主要证实毛雷雷于2016年7月13日到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青园街中队投案自首归案。(二)证人证言1、王某1证言:2009年下半年,唐某1等人在巴黎夜总会歌厅二楼包房里喝酒,砸了包房并打了服务生。我就上二楼看见包房被砸了、小姐被打了,唐某1他们没有伤。我找歌厅老板牛某1、周某2,他们来后让唐某1他们走了。当晚唐某1带着三、四十号人,把一楼大厅的玻璃、空调、鱼缸等物品砸了。第二天晚上18时左右,我看见秦某1进了歌厅,牛某1、周某2从办公室出来,歌厅门口站着二、三十号人。牛某1让员工到歌厅里面待着。过了一会儿,公路西边过来几十号人,我们这边站在歌厅门口的人就向对方冲过去,对方的人就散了。之后的事我没见。巴黎夜总会打架是牛某1、周某2组织的。秦某1进歌厅找牛某1、周某2后在一楼办公室说了会儿话。秦某1出去后,外面才开始聚集人。2、王某2证言:我与牛某1是表兄弟。2009年下半年,我到巴黎夜总会干了半年,牛某1安排我管库房。巴黎夜总会与盛唐饭店聚众斗殴的事,我是事后知道的。我没见冲突的过程,也没参与斗殴。3、唐某1证言:我来公安机关投案。2009年的一天晚上,我请几个朋友到巴黎夜总会唱歌,我与服务员发生了争吵。在包房门口,我弟弟唐某4、赵某1和服务员推搡起来,服务员扔过来一个啤酒瓶把我头砸破了。唐某4或是我把包房里的电视机、茶几砸了。唐某4打电话叫了六、七个人过来,在一楼大厅与服务生推搡起来。除我受伤外,还有赵某1,没见对方的人受伤。唐某4叫来的人,没有拿家伙,打架的时候也没拿东西。巴黎夜总会的人报警了。第二天我和赵某1等五、六个人去新乐市中医院看病包扎,之后回到盛唐大酒店。下午17时左右,唐某4看到巴黎夜总会门前有20多人,他就叫了点人过来,唐某5、唐某6我认识,其他人我不认识。到21时左右,双方发生冲突,唐某4知道对方带着礼花弹,也就买了几个礼花弹,对方扔了礼花弹过来,我们的人就散了,双方没有打起来。从我包扎伤口到当天下午17时,我在酒店里休息。这期间,我的亲戚、朋友听说我被打伤了,都到酒店里看我。张某2曾去找巴黎夜总会的人谈,让他们老板给我道歉、赔偿问题,我离开新乐后,也没听说是怎么解决的。唐某4见到巴黎夜总会门前聚集人时没给我说,我看见时,唐某4已经叫了满院子的人,大概有五、六十个人。我认为打不起来,心存侥幸,觉得不会出事就没管。当时我也在场看着事态发展。唐某4叫来的人,拿着装修剩下的木棍子、镐柄、砍刀,还有礼花弹之类的。我不清楚是怎么来的。我们这边的人,有唐某4、唐某3、唐某6、张某2、赵某1,其他人我不认识。4、赵某1证言: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表哥唐某1从北京带着几个朋友过来,吃过晚饭就和盛唐酒店的厨子到巴黎夜总会歌厅唱歌,因为女服务员的态度问题,我们把巴黎夜总会的包房砸了,我表哥唐某1和我被打伤。当时我左面部受伤在新乐市中医院缝了4、5针。第二天下午六点钟左右我在新乐市中医院住院,唐某2给我打电话说叫上几个人上饭店来帮忙打架,我就打车去盛唐饭店,看到门口站了二、三十人,有饭店的工作人员也有我不认识的人。我看唐某2身边有好多人在说话,我就在门口站着,当时出来急身上衣服穿的少感觉冷,我就打车回医院拿衣服,等我回来快到盛唐饭店时,唐某2给我打电话去好滋味吃饭,吃完饭就回家了。我去盛唐饭店时,见到王某4、唐某2、薛某2、唐某7六还有一些服务员我都不认识。我没见打架工具,但是我拿衣服回来后见饭店门口有好多燃放过的礼花弹还有镐把和砍刀。我去好滋味饭店大概是晚上八点钟,当时坐了五、六桌,唐某2挨桌敬酒,我没印象唐某2给大家发钱,我们是亲戚肯定没给我发。5、薛某1证言: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唐某2晚上十一点左右给我打电话说唐某1在巴黎夜总会歌厅唱歌被打了,叫我过去帮忙打架,我当时在行唐我叫上我朋友高某1去了新乐,我到那一看好多人在巴黎夜总会门口,现场还有警察,我看了看没事就和高某1一起回行唐了。第二天下午五、六点钟某给我打电话说:“我准备和巴黎夜总会打架,你叫几个人过来帮忙打架吧。”我就叫上高某1一起去了。我到饭店后看见有三、四十人在饭店门口和后院站着,赵某1开我的车去买了一捆镐把(大约三四十根),好像还有人开我的车去买的礼花弹,我们在门口站了大约一个多小时,唐某2招呼大家拿上“家伙”,我们这边的人有的拿镐把、钢管、砍刀,我拿的钢管,唐某2拿的砍刀其他人记不清了,唐某2带我们到饭店对过和巴黎夜总会一方对峙,当时唐某2让我和赵某1和他一起在队伍最前面,当时对方往我们这边放了几个礼花弹,对方的人也朝着我们冲,把我们冲散了,我们有的把“家伙”就扔路上了,过了大约半个小时我们这方在唐某2的召集下去好滋味饭店吃饭,坐了5、6桌,唐某2给大家发钱一人一百元,我和他关系好我没要。吃完饭就散了。我和高某1说:唐某2要和巴黎夜总会打架,咱一起去帮忙。高某1和唐某2是同村就答应了。我和高某1去时开的尼桑皮卡教练车。当时现场有:唐某2、赵某1、王某4、唐某5、唐某5的弟弟、高某1、还有姓艾的厨师,其他人我不认识,我们这方大约四十来人。他们那方大约有四、五十人。6、张某1证言:2011年或是2012年冬天,盛唐酒店老板唐某8在秦某1经营的巴黎夜总会挨了打,唐某8和秦某1约好找人第二天打架。第二天下午四五点,秦某1组织了七、八十人,唐某8组织了四、五十人,在新乐市迎宾大道巴黎夜总会和盛唐大酒店之间的一块地方打了一架。我当时在场,是唐某8的弟弟唐某6叫的我。秦某1那边在场参与斗殴的有:秦某1、康某1、闪电、侯某2。唐某8这边都有:唐某8、唐某6、张某2、我,剩下的是唐某6和张某2叫的人。秦某1一方都是拿的关某刀,唐某8这边有拿镐把有拿关某刀的。秦某1那边先朝我们放的礼花弹,然后秦某1的人冲了过来,我们就被冲散跑了。双方都没有受伤。镐把是唐某6到集贸市场买的,我去找刘某1借了八、九个关某刀。7、王某3证言: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表哥唐某1从北京过来带着两个朋友还有我、赵某1、唐某2、还有盛唐饭店的几个工作人员在巴黎夜总会歌厅唱歌,因为女服务员的态度问题,唐某1被打伤了,我看到包房也被砸了,我没看见是谁动手砸的,随后警察来了,我们就回去了。第二天下午四点多钟某给我打电话说:“咱们准备和巴黎夜总会打架,你叫几个人来帮忙打架。”我知道巴黎夜总会是我同学牛某1和周某2开的,和他们打架我出面也不合适。我就赶到盛唐饭店,和唐某2说了一下我就回去了。当时我看到盛唐饭店唐某2、薛某2、赵某1、唐某3与七、八个我不认识的人在门口。8、秦某2证言:我小名叫”老虎”。2009年夏天的一天19点左右,唐某3给我打电话让我去盛唐大酒店。我到了唐某1的办公室,看到他办公室和院子里有二、三十人,其中我认识唐某3、唐某4、习某和王某6,其他人不认识。唐某3说巴黎夜总会秦某1给唐某1找事,我说秦某1和我是亲戚,这事我不能参和,要不我帮你们调解一下。唐某1进来听到就让我给秦某1打电话。我给秦某1打电话,他说这事不能调解。我和唐某1说了,唐某1就让我走了。习某和王某6应该是不想惹事也跟着我出来了。我看到有唐某6、康某2、张某3、毛某、王某7。我看到唐某1办公室靠墙的地上放着一捆镐柄,大概有30根左右,还有5、6根管刀。镐柄长约1米2,木质的;管刀长约1米5,刀长约50公分。我不知道是谁准备的。(三)同案犯供述1、秦某1供述2009年秋天,一天下午3点多,周某2和牛某1找到我,让我帮忙打架,周某2和牛某1开巴黎春天夜总会的,和一个开饭店的叫唐某1的发生矛盾。可能是因为唐某1去歌厅玩,因为消费问题和周某2,牛某1等人发生了争执,唐某1等人把歌厅服务生打了。周某2和牛某1就是要我帮忙出气。我叫了包某、侯某2、默玉明,他们又叫了人。周某2和牛某1也叫了人,我记得那天人不少,有四、五十人。人过来后都在歌厅里的大包间聚集着,大概下午五、六点钟,歌厅外面的人说对方来了,我们就都冲出来了,对方的人看到我们后,发现我们有所准备,也停下脚步,我们和对方就隔着公路僵持着。当时天色已经要黑了,双方都有人起哄,我就走上前去,冲着对方说,和你们老板唐某1说说,这个事情打算怎么解决,谁也别欺负谁,当时的局面比较混乱,我也记不清当时对方是谁了,就是说你别管了站一边去,我当时也挺生气的,也回了几句,我当时就听到有人起哄,喊“放炮”(指礼花弹),而且也看到了对方摆在地上一溜炮筒,一打就连着发射的那种,我一看这种情况,当时就喊了几句,意思就是冲啊,我们这边一冲,而且也有人扔礼花弹了,对方就开始四散逃跑,我们就在后面追赶,也没有追赶多远,冲到马路对面,也就是冲到对方架设礼花弹的地方,两边当时相隔50多米吧,我看到对方跑了,也就招呼大家伙别追了,我们就都回歌厅了,然后我找到周某2,意思就是今天人都来了,都不容易,你看看人数,谁是谁叫来的,发点钱,周某2答应了,当时就发了,周某2拿了有四、五千吧给了我,我给大家伙发下去了,每人100元,我没有拿钱,后来我就回家了。我和周某2、牛某1是干兄弟,从小在一起是发小。周某2和牛某1也联系人准备与唐某1打架。当时准备了砍刀、镐把,礼花弹。具体谁准备的,我说不清。我看到有二、三十把砍刀和镐把,礼花弹记不清楚了。自制的砍刀,一米多长,刀把是钢管焊上的,类似于朴刀。我们在打斗中使用这些器械了。发生打斗时,周某2和牛某1都在现场。在这场打斗中,双方没有人受伤。打完架后,把砍刀、镐把、礼花弹等物品都放回歌厅了。我当时手里没有拿东西。当时对方也准备了砍刀,镐把,礼花弹之类的。2、周某1供述2009年,我和牛某1在新乐市南环路交警四大队东临合伙开了巴黎春天夜总会,临近春节的一天晚上,牛某1打电话说旁边盛唐大酒店的老板,唐某1带人在歌厅唱歌消费时和服务员发生矛盾把包房砸了,还打伤两个服务生。这事牛某1报警了,我到歌厅时,警察了解完事情走了。我们还做了物价鉴定。第二天上午11点左右我开车回新乐市,在路上我接到牛某1电话说,盛唐大酒店一帮人去医院堵服务生去了。我开车去了新乐市中医院,没见到盛唐的人,见到盛唐的四、五个车出了医院大门。我让牛某1给两个受伤的服务生打电话让他们报警,警察来了没找见盛唐的人就走了。我们猜测是盛唐有个叫唐某5的人拿着酒瓶子打服务生时自己划伤了,唐某5带人要打服务生。下午三点左右,我怕盛唐的人找事,就打电话给秦某1让他过来看看。约十分钟左右,秦某1带着一个人来到歌厅坐镇,到了下午张某2给我打电话了解情况并说要调解。到了下午四点左右,张某2过来找我,应该是盛唐的人找张某2跟我谈,我们没谈成。到了傍晚六点钟左右,盛唐那边的人透露出来说是盛唐要组织人砸我的歌厅,我和牛某1还有秦某1就开始组织人手,牛某1的亲戚王某1在歌厅当领班,牛某1和王某1找了新乐邯邰的十几个人,我不认识。牛某1还找了他身边的朋友们有十多个人。秦某1除了他自己身边的人还找了马甲他们共二十多个人,我认识的有郑某二、雷某、高某2二。还有我找罗三炮,他带了三四个人,我还叫了三、五个人其中有罗某、谢某、小飞,另外还有服务生有六个人,共有五六十人在店里等着。后来看到盛唐那边也聚集了有五六十人我们就从歌厅里出来站到歌厅门口,对方站在了交警四大队门口。当天上午牛某1安排了大堂经理姓祖还有两个服务员到市场上卖了两捆稿把每捆十根,买的钢管以及砍刀在一个村里焊成管刀,管刀有二十多把,钢管一米来长的有十几根。还有开业剩下的礼花弹一袋十个。我看到对方有唐某5折腾最厉害,还有唐某4也在场,张某2也在场其他人我没注意到。对方手里也是拿着稿把还有大管刀也有箱式花炮。当时我们对峙起来,马甲带着郑某二过去跟张某2、唐某1调解,但是没调解成,我们这方就开始叫喊骂街,其中歌厅服务员叫小强的点着礼花弹扔过去,对方也点着了花炮冲着我们,我们一见这个情况秦某1大喊“冲”,指挥我们这方开始往对方进攻冲了过去,对方也向我们冲来,因为我们这方气势比较高心齐看着狠,对方一见胆小了被冲散了。我们这方就回到了歌厅,有的直接走了,剩下一部分人包括叫人带队的等着拿钱,我拿出六千元钱牛某1拿出一万元钱分别八千给了带头的人包括也给了一部分散户,接下来全都散伙了。马甲过去找张某2说这架就别打了,对方说不算就得赔礼道歉还要赔钱。我这方是我和秦某1站在最前面,秦某1指挥着冲的。对方是唐某1和张某2指挥。散伙前他们把家伙放在我歌厅旁边的停车场里了,后来警察来后把这些家伙都收走了。这事可能是围观的老百姓报的警,警察来了在歌厅大厅转了一圈问我们打架了吗,我们说没有,警察就收走了家伙走了。过了两天晚上大概九点多,来了一辆依维柯车还有一辆小车下来二十多个人拿着消防斧,稿把之类的家伙把我们歌厅的一楼的大厅、门、空调、吧台、电脑、酒柜、鱼缸全部砸烂就走了,期间没有打人。后来我听说这二十多人是唐某5找的行唐人干的。这个事我们也报警了但是一直没有结果。后来因为前期砸包房打服务员的事情唐某1被上网了后在北京抓了,唐某1的叔叔找我调解赔了我5万元钱。我方还有一个叫保龙的还带着三四个人。3、默玉明供述2009年或10年5、6月份,一天下午,我和杨某在新乐市晴川网吧上网,我接唐某3(外号唐某5)电话,让我去盛唐大酒店,说是有点事要我过去帮着打架,我忘记了是自己一人还是和杨某一起去的,到了盛唐大酒店我看见唐某4和秦老虎,还有十几个人我不认识。后来我接到马甲的电话说秦某1他们都在巴黎夜总会这边儿,你过来吧不然打起来把你打了。我就悄悄顺着墙边跑到了巴黎夜总会这边儿,我到了巴黎夜总会后看到有三拨人,秦某1领着一拨人有十多个人,我认识的有康某1、乔某、候保龙。马甲领着一拨人有十几个人,我认识的有马甲、刘某2、郑某二、其他都是外地人。还有二十个新乐市邯邰人,我不知道是谁叫的,这些邯邰人都有纹身光头、衣着正规,我还看见了巴黎夜总会的老板周某2。巴黎夜总会大厅里放着一米多长大管刀,一米多长的铁管子。盛唐大酒店是唐某4和秦老虎领头指挥。巴黎夜总会打架的人是周某2、秦某1、马甲指挥。大概到了18时左右,我记不清楚是谁招呼我们拿家伙出去,我拿着铁管子,邯邰人都拿着大管刀,我们都站到巴黎夜总会门口,距离我们有六、七十米某大酒店的人也出来了,他们有四十人左右拿着砍刀、铁管、镐把还有组合花炮。双方都开始对峙起来,巴黎夜总会这边跟着马甲的郑某二手里拿着礼花弹冲盛唐大酒店骂街挑衅,后来点了个礼花弹扔向盛唐大酒店一方,盛唐大酒店的人拿着家伙向我们这边冲来,我们也就拿着家伙向他们冲过去,邯邰人拿着大管刀冲在最前面嘴里骂着砍死你砍死你,看到我们这边冲的猛,盛唐大酒店那方就掉头逃跑被我们冲散了,我们也没死追就回来了。我们把手里的家伙放在巴黎夜总会门口有人专门收起来,周某2拿着钱跟秦某1和马甲他们说谁带来多少人开始发钱,秦某1和马甲拿到钱后也开始给带来的人发钱,因为我是叛变过来的是散户周某2给了我一百元。到了20时左右我们都散了。4、侯某1供述那天下午4、5点左右,秦某1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新乐的巴黎夜总会,要跟旁边的盛唐大酒店的人打架,让我叫几个人过去。我给李某1和张某5生打电话,他俩同意了。我们三人一起坐出租车到了巴黎夜总会。当时巴黎夜总会里有秦某1、康某1、闪电、张某4、小白,还有好多我不认识的,大约有二、三十人。大厅地上放着好多镐把、砍刀、关某刀,还有两三箱礼花弹。秦某1跟我们说,等人来全了一起跟着他拿着这些镐把砍刀什么的过去跟那边打架。过了一会儿又来一帮人,大约二、三十人,我都不认识。大约8点半左右,秦某1说“走,跟我走,”然后就带着我们拿着砍刀、镐把还有关公刀什么的往外走,冲着盛唐酒店过去了。我拿了一个镐把,李某1和张某5生也一人拿了一个镐把。还有几个不认识的人搬着礼花炮,秦某1让这几个搬着礼花炮的人在前面开路,其他的人在后面跟着。这时候盛唐酒店里面也出来大约七八十人。手里拿着镐把、钢管之类的。我们两拨人走到相距大约30米左右时,我们这边就往对方人群里扔礼花弹,对方的人群就四面跑散了,然后我们的人就冲着他们冲了过去。当时我跟着秦某1站在人群后面,看见我们的人追着对方的人跑了一段,然后秦某1就喊人们别追了,让我们撤回了巴黎春天夜总会,然后让我们又把镐把、砍刀什么的都收到一起,有人专门拉走了。秦某1把我叫到夜总会门口,给了我400元钱,让我带着我带来的人先走。然后我和李某1、张某5生就打车回家了。400元钱我自己留了200元,给李某1、张某5生一人分了100元。当时有李某1、张某5生、康某1、闪电、张某4、赵某2。5、杨某供述2012年冬天一天的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我和默玉明在一起,他接了个电话说:“巴黎春天夜总会和盛唐大酒店双方要打架了,你跟我过去看看”。然后默玉明开车到了盛唐大酒店门口。我看到现场有百十号人,巴黎春天夜总会这方有五、六十人手持关某砍刀、棍棒,盛唐大酒店唐某1这边也有三、四十人手持砍刀、棍棒,双方正在对峙要打架。过了一会,默玉明对我说“我们去巴黎春天夜总会那边吧”,然后我就和默玉明去了巴黎春天夜总会那边。过了没一会,我就看到巴黎春天夜总会一方打架的人向盛唐大酒店一方投掷了许多点燃的礼花弹,而后组织人员拿刀冲向对方,将唐某1纠集打架的人员全部给撵走了。当时人特别多,我当时站在一边没有动手。因为人多,没有分到刀和棒子,怕出事就没往前跑,我看我们一冲对方就跑了,我也就没跟着冲。在打架现场,秦某1把默玉明从盛唐大酒店一方叫到巴黎春天夜总会一方,什么人给默玉明打的电话我不清楚。默玉明一直跟秦某1混,怕秦某1收拾他,就带着我站在巴黎春天夜总会一方。我们两个人在去盛唐大酒店的路上,默玉明打话叫过人,具体叫的是谁我不知道。巴黎春天夜总会这方打架的人是秦某1找来的,打完架后秦某1、牛某2、默玉明给参与帮巴黎春天夜总会打架、站脚的人发过钱,我认识的人有秦某1、默玉明、牛某2、康某1、候宝龙;盛唐大酒店打架的人是谁叫来的我不清楚,我认识的人有毛某、张某3、纪某其他的人想不起来了。默玉明给了我一百元钱。6、唐某2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09年年底的一天晚上,我哥带着几个朋友从北京过来,吃过晚饭就和我们酒店的厨子和主管到新乐市巴黎夜总会唱歌,因为女服务员的态度问题,我与女服务员发生了争吵,后来了几个男服务生,在包房门口,我、赵某1和其中一个男服务生推搡起来,我哥唐某1也过来了推搡争吵起来,其中一个服务生扔过来一个啤酒瓶子,把我哥的头砸破了。我们一见唐某1受伤了就急了就把包房里面的电视机、茶几砸了,接着我们就到一楼,我看到还有服务生要和我们打架,我就打电话叫来了我饭店几个厨子和薛某1、康某3,他们到了歌厅门口没进来打,在外面等着。在一楼大厅,我们又和歌厅的服务生推搡了几下,后来我们就走了。我不认识和我们吵架并动手的服务生。与我发生争吵的歌厅的男服务生,和向我哥扔啤酒瓶砸我哥头的男服务生是否为同一个人,我记不清了。除了唐某1受伤,还有我们酒店一个厨师,我叫不上名字,还有赵某1受伤,我没见对方的人受伤。我叫过来的人,手里没有拿家伙。男服务生向我哥扔啤酒瓶的时候,啤酒瓶炸开,碎玻璃渣子飞到身上受伤的。我不知道谁报的警,在一楼看到警察过来的。我们当天晚上去医院,警察在医院录的口供,到第二天下午18时左右,我看到巴黎夜总会门前有20多人,我怕对方来酒店闹事也就叫了点人过来,我打电话联系了唐某6、康某3、李某2、薛某1、唐某3,其他人想不起来了,在电话里告诉他们酒店有点事,顺便找些人过来,因为唐某3家里有事没来但是他找的来了。他们过来后我带着他们到我酒店斜对面路边站着,我让人把以前装修剩下的木棍子、稿把还有我以前焊的一些管刀拿出来分给打架的,我知道对方准备了礼花弹,我也就买了点礼花弹,后来我们双方对峙起来,21时左右,对方突然向我们这边扔礼花弹并且拿着家伙向我们冲过来,我们也冲了过去,对方气势上很厉害,我们的人没敢打就跑散了,所以双方没有打起来。对方见我们跑了也就撤了回去,后来我回到盛唐大酒店后逃跑的人陆续回来了十几个人,我就组织这些人到新乐市好滋味吃饭,有40多人,我挨个给他们发钱每人一百元钱,吃饭花了一千多元钱,连吃饭的钱共六、七千元钱,吃完饭就散了。我打电话找人,也买了礼花弹,酒店装修时剩下的木棍、镐柄、铁锹柄、管刀当时都放在库房。我当时看到找的人都在酒店门口,就招呼他们取这些东西,礼花弹是我自己买的。我没有找任何人商量此事,最后是公安机关处理解决的。我和巴黎夜总会的人没有谈过怎么解决这事。我哥是否找人去和巴黎夜总会谈事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是谁报警了,警察到我的饭店问过。打架用的礼花弹、木棍、镐把、铁锹把、管刀,逃跑的时候都顺手扔了。后来我们没有再找过或打砸过巴黎夜总会。7、唐某3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来投案。我叫唐某3,外号唐某7六。2009年下半年的一天晚上23时左右,我堂哥唐某2给我打电话,说我堂哥唐某1被打了,让我到新乐市南环路的巴黎春天夜总会。我就赶紧赶过去,到了那我看到警察已经到了,我就到唐某1的盛唐饭店了。是唐某2叫我去巴黎春天夜总会看看唐某1。具体怎么打得我不知道,是唐某2告诉我的。第二天下午17时至18时之间,唐某2给我打电话,说巴黎春天夜总会叫了很多人要砸饭店,让我过去,我说我过不去,晚上我订婚。之后,我不放心,就给闪电打电话,让他到盛唐饭店去看一下,闪电答应了,他去没去,我不知道。我家人和我媳妇家人一起吃饭后,就晚上11点左右了。我三伯唐建民和我一起去了盛唐饭店,唐某2说巴黎春天夜总会要砸饭店,就把我堂哥唐某1在巴黎春天夜总会被打的过程说了一下,我三伯把唐某2训了一顿。唐某2叫我去盛唐饭店没说去干什么。我和我三伯到饭店后,没看到镐把、砍刀一类的工具。(四)被告人毛雷雷的供述我来投案自首,2009年的一天下午,我和我朋友张某1正在河北省新乐市的因特网吧上网玩。唐某6给我打电话说他伯伯家的盛唐酒店有人找事想打架让我过去帮忙,并且问我和谁在一起,我说和张某1在一起,唐某6就说让我俩都过去,我就给张某1说了,我俩打出租赶到盛唐酒店。当时院子里面有好多人,我们找到唐某6,他说让我们在院子里先等等。到了下午大约6点钟左右,唐某2到院子里面叫我们到马路对面去,有一辆皮卡汽车在院子门口停着,上面放了好多工具有镐把、铁管、铁锨等,我们就从车上拿工具,我和张某1一人拿了一个镐把。在马路南侧巴黎夜总会门口也聚集了三、四十人,我们双方就隔着马路对峙,双方都拿着工具,不知道是谁从酒店搬过来一箱礼花弹。我们对峙了十分钟左右,巴黎夜总会一方向我们这边扔了一颗点着了的礼花弹,我们这方就散开跑走了。后我就去上网了,唐某6打电话让我们去吃饭,我也没有去。我们这方有唐某2、唐某3、唐某6、张某1和我,其他人不认识。以上证据经过开庭质证,足以认定被告人毛雷雷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毛雷雷伙同他人积极参与斗殴行为,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毛雷雷系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雷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张玉敏审判员 刘 琦审判员 王 令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