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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06执1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斌与刘志伟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斌,刘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6执1841号申请执行人赵斌,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太原市万柏林区。被执行人刘志伟,男,197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尖草坪区。本院在执行赵斌与刘志伟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权利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晋0106民初8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建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亚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