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04执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04执446号申请执行人:淮北市丰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代喜武,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黄辉,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604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该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县交通局有未结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安徽瑞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濉溪县交通局的未结工程款2880578元(此款汇入: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建行烈山支行,账号34×××6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仲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孙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