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6民初2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来小与那顺布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来小,那顺布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6民初2421号原告:来小,女,1961年3月2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那顺布和,男,38岁,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来小与被告那顺布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来小于2017年8月7日以已经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由原告来小负担。审判员 那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金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