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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张顺、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顺,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3333号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55号501-505、5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50791461K。法定代表人:李建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女,198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顺,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被告:程浩,女,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顺、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张顺、程浩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张顺、程浩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5元,退回原告沈阳市和平区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立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黄诗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