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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王晓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晓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1118号罪犯王晓斌,男,汉族,生于1979年5月21日,重庆市万州区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罪犯王晓斌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7年10月22日被原万县市龙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09年11月10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00元。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作出(2015)万法刑初字第000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晓斌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2015)万法民初第09995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晓斌对因其交通肇事造成的赔偿款112902.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赔偿253393.88元。上诉后,本院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2112号民事判决,改判王晓斌对赔偿款492993.2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作出(2016)渝02民再11号民事判决,判决王晓斌对赔偿款91352.8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28日送监狱执行刑罚。现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7月2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晓斌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晓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原行政奖励与原计分考核分值折算审批表、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王晓斌的陈述、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证人证言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王晓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多次犯罪,综合考虑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以及未积极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结合其狱内消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晓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刑罚执行(本次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5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代理审判员  江 平代理审判员  赵自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法官 助理  何玉华书 记 员  张陈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