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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诉何冬、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何冬,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被执行人:何冬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内中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何冬、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网络查控以及派遣执法人员对其住所区域进行调查后,查明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5)内中民初字第3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卫东审判员  曾 莉审判员  罗 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李 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