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执异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军希异议王安全与崔小勇、冯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希,王安全,崔小勇,冯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异5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刘军希,男,1975年1月生。申请执行人王安全,男,1970年7月生。被执行人崔小勇,男,1977年11月生。被执行人冯祥军,男,1974年1月生。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全与被执行崔小勇、冯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对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刘军希称异议人与崔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0505执287-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5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水冶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勇的银行账户,但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全与被执行人崔小勇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安钢集团永通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5)安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安钢集团永通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停止支付崔小勇的工资,致使该单位无法将崔小勇的工资打入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账户,异议人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措施和方式错误,其执行行为侵害了异议的受偿权,为此,请求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本院查明,异议人刘军希与崔小勇合同纠纷一案,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6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水冶支行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勇的银行帐户,安阳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安全与被执行崔小勇买卖合同一案中,于2016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崔小勇所在单位安钢集团永通墨铸铁管有限责任公司作出(2015)安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勇工资。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针对同一被执行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勇的银行账户,安阳县人民法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崔小勇的工资收入,这是法院在执行中针对不同对象,采取的不同的强制措施,系工作方法、着重点的不同并无效力优先的问题,安阳县人民法院冻结措施并无不妥,故异议人认为安阳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和方式错误,要求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执字第01085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刘军希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王庆林审判员 李福拴审判员 杨慧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牛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