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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茂成与宫本峰、孙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茂成,宫本峰,孙宝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民再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茂成,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虎林市旺达农机经销处业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杨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黑龙江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宫本峰,男,1978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虎林镇。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涛,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宝军,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再审申请人李茂成因与被申请人宫本峰、孙宝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鸡商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2016)黑民申2191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李茂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毕振东、被申请人宫本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云涛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请人孙宝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茂成申请再审称,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孙宝军于2016年2月4日给李茂成出具情况说明,明确阐述孙宝军找宫本峰借款时,宫本峰称需让李茂成担保,孙宝军称与李茂成不熟,李茂成不会为自己担保。于是宫本峰出面找李茂成要求其为孙宝军借款提供担保,李茂成明确拒绝,只同意作中间人或见证人。宫本峰为达到让李茂成担保的目的,在落款处写的是中间人,在借款合同中却加入保证内容,骗取李茂成的签字。合同中具有保证性质的内容不是李茂成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双方当事人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2.原审判决超出宫本峰的诉讼请求。宫本峰诉孙宝军偿还借款本息200万元,同时诉李茂成与孙宝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既然认定李茂成承担的义务已经对该借款形成实质性保证,那么就应作出李茂成是否与孙宝军承担连带还款义务的判决,却作出“承担不足部分赔偿责任”的结论,明显超出宫本峰的诉讼请求。3.宫本峰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向借款人孙宝军主张权利,也未向李茂成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李茂成无需承担保证责任。4.原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缔约过失的规定判令李茂成承担孙宝军不能偿还部分的本息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缔约过失只存在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但本案的借款合同已经成立并实际履行,不适用该条规定。该条款明确规定是合同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李茂成只是中间人身份,借款合同是宫本峰与孙宝军协商好起草后让李茂成在中间人处签的字,李茂成未参与借款合同的协商,不符合恶意磋商的主体身份,李茂成无过错,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宫本峰辩称:1、原审已查明李茂成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其负有的义务,即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李茂成“保证负责”将约定房屋划拨给出借人用于偿还借款本息,而宫本峰也正是基于与该约定的保障和信任,才将款项出借给孙宝军,故李茂成承担的义务已经对该借款形成实质性的保证,应依法承担责任和义务。2、借款合同约定的李茂成的担保义务内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二款规定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到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届满之日起二年”的规定,而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时效六个月”的规定。3.关于缔约过失责任问题,原审按李茂成自称的其无权处置借款合同中的房屋、借款合同中的担保内容无法实现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确认了李茂成的行为已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作出李茂成承担赔偿责任的正确判决结果。现李茂成为逃避责任,提出本案不符合其所谓的构成缔约过失责任的五个条件,不是合同相对人等理由不能成立。宫本峰之所以将钱款借给孙宝军,是基于对李茂成所担保保证的信赖,此情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孙宝军未进行答辩。本院再审认为,宫本峰与孙宝军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借款合同缔约过程已经完成,且李茂成不是借款合同的相对人,故原审适用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适用法律不当。宫本峰一审诉请李茂成与孙宝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负责将借款合同约定的房屋划拨给原告,两个请求所涉法律关系性质及主张的事实理由并不相同,一审未释明宫本峰选择其一;且在认定李茂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下,未释明宫本峰变更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重审时应查清李茂成对借款合同中所涉房屋和车库是否享有处分权,双方是否已约定将所涉房屋和车库抵偿孙宝军工程款的事实,据实认定李茂成是承担协助义务还是担保义务及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4)鸡商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及虎林市人民法院(2013)虎商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管霜梅审判员  周德艳审判员  朱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齐东辉书记员  马绪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