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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执6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王鲲鹏、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鲲鹏,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6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鲲鹏被执行人: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王鲲鹏与被执行人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92民初3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武汉昌隆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13.84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吴娟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向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