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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8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石尚举、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委员会用益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尚举,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835号申请执行人:石尚举。被申请执行人: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石尚举与武城县鲁权屯镇石庄村委员会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武民二初字第308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查找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韩东刚审判员  李远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陈荣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