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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8-02-22

案件名称

石英子与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郑泰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563号申请保全人:石英子,现住延吉市。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和龙市。法定代表人:朴相允。被申请保全人:郑泰万,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担保人:黄英梅,现住延吉市。申请保全人石英子与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郑泰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石英子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延边鑫海工贸有限公司、郑泰万名下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后,本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认为,申请保全人石英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郑泰万存款。二、冻结申请保全担保人黄英梅名下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案件保全费(申请保全人石英子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申请保全人需要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一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王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