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5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5128号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敖汉旗新惠镇新建街东。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被告李某,男,出生年份不详,民族不详,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汉旗百佳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纪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宋欣欣 关注公众号“”